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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捡到钱该如何做

日本留学云-生活琐事-2014年06月20日 11:27

我们小时候有过这样一首耳熟能详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对他说,叔叔,再见!这首歌教导中国儿童拾金不昧的好品德。老师也教导说,捡到了钱要交给警察。

  我们小时候有过这样一首耳熟能详的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对他说,叔叔,再见!这首歌教导中国儿童拾金不昧的好品德。老师也教导说,捡到了钱要交给警察。

  我们小时候捡到了钱通常会有几种结果:一是交给老师或警察,受到了表扬,幸运者还能被广播一下;二是做好事不留名,钱上交后从此再无音信,谁也不知道最后钱的下落;三是跟谁也不说,偷偷把它花掉。

  在日本我捡过好几次钱包,有时在超市里的柜台上,刚刚交给店员就有失主来找,我在远处偷偷看着失主拿回钱包感到心满意足。还有时在公园里,钱包就落在滑梯边或者随便哪个角落,我拿着钱包问遇到的每一个人是不是你的,大家都摇头。因为我没有时间再等下去或者把它拿到警察局,就只好再把它放回原地。

  捡过好几次钱包,从来都没有打开过看看里面都装着什么。老公也丢过几次包,很快就在服务台找到了。捡到的东西不是自己的,这是日本人的公德。

  在日本的大街小巷常常能够见到手绢或者帽子等物品挂在明显的地方,这是等待失主来找的失物,捡到的人自觉地把它们放在容易被发现的地方。不管在哪个国家,哪里都有粗心的人,可是我从来都没有想过有一天小孩子会在路上拾到金额不小的现金。

  前两天小亚(我女儿)和往常一样放学回来,放下书包后问我,妈妈,我拾到1万日元该怎么办?我以为这是一个设问,很轻松的回答,交到警察局呗。谁知这个孩子开始摸兜,真的掏出一张1万日元的票子。我见到钱吓了一跳,方知这个问题是动真格的。

  仔细问了孩子才知道她在放学路上走着走着忽然就看见路上有一张1万日元的钞票。孩子拿着钱去问附近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我拾到1万日元该怎么办?工人们告诉她该交给警察局。孩子就把钱装进兜里回了家。

  1万日元相当于约600元人民币,也不算个小数目。小亚也知道这张钞票的价值,催着我说丢钱的人一定会着急,妈妈你赶紧把它交到警察局吧。我告诉她今天来不及了,保证明天一早就去警察局。

  第二天小亚上学后,我在上班路上先去了离家最近的派出所。长这么大次进派出所,一位老警察接待了我,态度挺和蔼。我们一同在地图上研究小亚说的拾到钱的具体位置,作了详细的记录:拾钱的地点、时间、我报案的时间以及钱的状态等等。

  接下来老警察让我做了几道选择题,一是选择留名还是不留名。不留名的话即使找到了失主,失主想感谢小亚也没有方法联系。我选择了留名。接着是选择留小亚的名字还是留我的名字,留我的名字失主联系的时候会方便得多。钱是小亚捡的,当然要留小亚的名字,我的名字可以作为联系方式用。

  最后一道选择题是保留还是放弃对失物的可能拥有权。根据日本民法规定,失物自被交到警察局三个月以内在有失主来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可以得到失物价值的5%到20%作为报酬。在三个月之后仍然没有人认领的情况下,拾物者享有拥有失物的权利。我告诉老警察说不放弃权利。孩子在努力学做正确的事,她理应得到表扬或奖赏。如果找到了失主,来自失主的亲口感谢甚至小礼品对孩子来说该是多么大的鼓舞。

  老警察不停点头,表示十分赞同我的观点。然后最后一次问我是否要把拾物者的名字写成我的,这样如果三个月之内没有人来认领这笔钱的话,我就可以拿着凭据和驾照到警察署快捷的领走它。如果名字写成孩子的,孩子小学放学的时间和警察局会计科关门的时间很近,会计科周六日也不办公,他担心我和孩子会赶不上。我告诉他没关系,如果来不及我会去学校接孩子,带她去警察局去亲自领这笔钱。

  我坚持不匿名不是想要这笔钱或者回扣,因为捡钱的人是孩子不是我。大人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孩子对一切都在学习,她需要来自外界的更多良性刺激来强化正确的价值观。拾金不昧本来就是应该的,但是如果她知道了失主找回了这笔钱有多高兴,她一定会更高兴。至于奖赏,哪怕是一袋好吃的一句真诚的谢谢,都会在她的心灵里留下深深的烙印。如果找不到失主,就把这一万日元当作是天上降下来的对孩子美德的奖赏,毕竟自己独吞和根据法律占有完全是两码事。而带孩子亲自去警察局认领会帮助她对这个社会如何运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而我们包括老警察叔叔从内心里都在盼望着种美好结局。

  有时候单独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都不够,人既需要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需要道德来净化人们的精神。如果法与德能够完美地结合,相辅相成发挥它们的作用,社会该有多么纯净和美好。

  一位熟知日本法律的达人对本文相关内容做了一些详细补充和说明,有兴趣者请参考:

  日本在平成18年(2006年)进行了一个法修正,民法中关于遗失物的部分通过一个特别法的形式独立出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遗失物的适用这一项名为《遗失物法》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适用。根据《遗失物法》第四条款。拾得遗失物者必须尽快返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署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根据同法第11条第2款,警察署长可以应失主的要求,在取得拾得者同意的情况下告知失主拾得者的姓名地址。根据28条第1款,失主有支付遗失物价款5%到 20%的金额给拾得者的义务。而根据29条,拾得者可以放弃报酬(遗失物返还失主后一个月之内不行使获得报酬的请求权)。网友的回复中有人说按照日本法律,捡东西不还是盗窃罪,这是不对的。旧刑法可能是这么规定的(没细查,但是印象中确实看到过),但是法改正之后的刑法235条盗窃罪没有提及占有遗失物,即违反遗失物法第4条第1款的行为是否包括在内,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与之更合适的是刑法252条侵占罪,即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拾得遗失物占有不还理论上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刑期为五年以下。虽然法律这么规定,但是除非遗失物的产权是属于登记确权的东西(如不动产或自行车)否则只要你死不承认,在没有足够的旁证的情况下,谁也无法证明你占有的是遗失物。比如说张三捡了李四的一万日元,这一万日元上没写着“李四遗失的一万日元”字样,所以对于一般的遗失物来说,这条法律还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比较例外的是有明确的产权证明的物件,比如自行车上的防范登录,可以清晰地证明该自行车的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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